湖南汩罗惊现诡异案例 惩罚不严就做不到正本清源

2023-09-26 19:20:26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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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巨额行贿领导干部,非法开发房地产、侵占他人财产、非法采矿等身负数罪的黎茂春,在证据充实真实,犯罪事实铁证如山,多人多次举报仍巍然不倒,至今逍遥法外,引起广大民众公愤。
      多年来,湖南省汨罗市原汨罗政协委员、常委余爱军,湖南省汨罗市人大代表、中共党员李献忠,多次实名举报黎茂春1、行贿国家干部,单人金额超过168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2、非法采矿:获利金额巨大(非法采矿,单天次收入达一二百万,多则达到五六百万,时间持续约6个月);3、未批先建、侵占国家土地、非法开发房地产项目; 4、偷税漏税且金额巨大的犯罪行为,该案是由纪委部门已经查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却没有移交检察机关。每一次的举报材料被层层转到了汨罗市纪委。汨罗纪委欺下瞒上,企图以最高检《关于“经营类犯罪”的量刑建议》来敷衍举报人,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惩罚。事实上该案并非“经营类犯罪”,是刑事犯罪,完全不符合该量刑建议的基本要求,是应该依法追究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是已经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犯罪事实,是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纪委机关长时间取证调查审查、检察机关查实并公诉、法院审判认定了的、情节严重的行贿+非法采矿等严重违法行为。【证明材料:上述机关案卷 +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9)湘 0603 刑初14号】,我们再次请求省纪责成相关机构依法将本案移交司法处理。
       有买卖就有伤害,有行贿才有受贿,受贿犯罪,行贿同样是犯罪,如不严加打击,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的侥幸心理,让犯罪行为得以继续发生,只有在行贿、受贿的犯罪中得到同等处理,才能真正清除贿赂犯罪的祸害,做到正本清源。
       以上四桩证据清楚,是已经被公安、纪委、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查实核准,在国家法律文书网上可以查询到的,是铁定的事实,其中任何一桩都是性质极其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余爱军等请求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办案,莫姑息,莫纵容,清除社会毒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关部门不应该包庇黎茂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个“关于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这非常明确,是针对“经营类犯罪”,而不是针对所有犯罪,同时,高检特别强调,要防范“厚爱”被滥用。岳阳市纪委办案人员都是知法懂法人员,不可能不知道“经营类犯罪”是什么,更不可能不知道黎茂春的“行贿、非法采矿、未批先建、侵占国家土地、非法开发房地产项目、偷税漏税”等行为都不是“经营类犯罪”,但他们却不知出何种目的、基于何种理由,硬是没有移交检察院,是“厚爱”被滥用,还是其它原因。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人火眼金睛,洞察到有滥用“厚爱”、包庇、犯罪行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于2021年9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该意见特别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并指出有少数人认为,查处行贿会影响企业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甚至主张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这是必须要驳斥的重大误解和错误倾向。犯罪必须被查处,这是原则问题。希望岳阳纪委不要知法犯法,不要想着一手遮天,要知错就改,将黎茂春的犯罪材料移交司法处理。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收书(2019)湘 0603 刑初14号,是一起关于原汨罗市副市长的受贿案判决书。(图)

       其一、书中(第6页、第17页)显示黎茂春行贿168万人民币和5000美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附:《刑法》定义的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刑法》对行贿罪以及关联行贿罪的处罚:
      附:《刑法》定义的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刑法》对行贿罪以及关联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该意见特别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并指出有少数人认为,查处行贿会影响企业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甚至主张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这是必须要驳斥的重大误解和错误倾向。犯罪必须被查处,这是原则问题。
(图)

         其二、判决书第20页条“……存在违规超区域采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采矿”行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图):

       其三、违规开发,侵占他人财产。 在判决书第21页条证实,黎茂春开发了汨罗市金正家园项目,存在未批先建800多平方米车库、事个小区建设超容积率、侵占邻居民爆公司土地940平方等严重违法行为……,非法收入至少1000万元以上,这些收入应该没缴国库,严格依法办理。黎茂春开发了汨罗市金正家园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超容积率、侵占邻居土地等严重违法行为。黎茂春为了将小区的车位高价卖出去,假以维修名义封堵地下车库,小区内居民停车不方便,出行不方便,纷纷向上级机关,向社会反映情况,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但黎茂春不惜动用“社会上的人”来威胁小区内居民。同样,黎茂春在征得现在的金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块时(汨罗江大道9号),地块所属的原有部分村民有赔偿补偿标准低、资金不到位情况,出面阻止施工,黎茂春以当时市委书记白维国为靠山为保护伞,同样动用“社会力量”来威胁相关村民,“强势”化解问题。(图)

       其四、偷税漏税。判决书第18页、第20页都可以证实,黎茂春(其名下有多名背后股东,又名暗股东),在河砂项目中获得丰厚,包括前期分红和后来的股份转让,共约4000多万元以上,其中有股份分之前的收益,黎茂春独吞了前期分红,后来股权转让时,又侵占了其它股东25%的应得利益(以100%的溢价卖出去,却对背后股东瞒报为75%的溢价,侵占了25%),后来事情败露后,又欺瞒背后股东说那25%是上交了个人所得税,而事实过去10年了,这几千万的收入至今没有去交个人所得税,这些行为,既属于侵占他人利益,又是特别严重的偷税漏税犯罪。
       其五、黎茂春并没有主动交待的立功行为,是被岳阳纪委在汨罗市城区现场抓捕的。并且在纪委内也没有完全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原汨罗市委书记白维国(因受贿等罪行被判刑10多年),在位期间由于其专车严重超标(车价约50多万元的丰田路霸)被拍卖,是黎茂春将该车拍买买下来,反过来又“借”给白维国使用,为了掩人耳目,后来又更换了一台(价值138万元)丰田陆地巡逻舰专“借”给白维国使用。换来的好处是,白维国协调,黎茂春以5万元/亩(时价10万元/亩)购得现在的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的60多亩土地,并获得2014年后的连续几年政府“奖励(或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黎茂春通过白维国的关照,从中获利至少过千万元。 针对黎茂春重点盘查的关于湘江开挖砂石问题,黎茂春也没有老实交待,其至少隐匿一笔高达1870万元的砂石款去向(见下图)交易时期从20140305-20140318日。(图)

       另外,有好几次分得的现金的去向(砂石交易为现金交易,他们三个名义持股股东多次现场分钱。)关于这多笔现金去向,黎茂春在纪委期间都并没有如实交待。受贿人因受贿获刑7年(判决书第30页),法律规定行贿与受贿同罪同罚,应该一并查处。
      (完整判决书见附件,或上网查实。)行贿且数额巨大, 非法采矿涉案金额巨大、房地产项目涉及未批先建、超容积率建设、侵占国家土地,涉嫌偷税漏税且金额巨大,收押期间不如实交代、不配合调查、隐瞒事实……,以上违法行为,已经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证据确凿,当事人也完成认定,相关案卷都有记载,事实已经公布于全社会。
      (朱苇的现场审判视频,刑事判决书,都可以公开下载查询。)不需要再从其它地方调查取证,这样的铁定的、严重的、多重违法行为,这样的社会蛀虫,严重危害社会,希望国家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过去,老百姓常说,“法律是用来吓人的,这个社会永远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现在,党中央一再提到“法治”“公平”“依法治国”,很高尚,老百姓只希望的是社会平等,是公平,希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为我们描绘的海宴河清。最后,举报人余爱军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希望岳阳纪委不要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尽快将黎茂春的犯罪材料移交司法处理,希望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黎茂春的犯罪行为!
      举报人余爱军,男,50周岁,湖南省汨罗市人长乐镇人,原汨罗人政协委员、常委,身份证号码:430681197212220033,户籍地址:汨罗市长乐镇合旗村水合6组,电话号码:159 1111 8208。
      举报人李献忠,男,55周岁,湖南省汨罗市人罗江镇人,中共党员、现任汨罗市人大代表,身份证号码:430681196808185211 ,电话号码:136 0740 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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