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人大代表因为朋友帮忙却被蹊跷获刑

2022-10-20 10:37:19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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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这里的人大代表斯日古楞是社会扶贫的典范,更是一位乐于助人、爱做善事、帮大伙说话的好代表,说他犯诈骗罪难以让人心服。”党的二十大在京隆重召开之际,法治中国网接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政协一位领导的这个电话,记者立刻连线赤峰市相关部门。2021年4月24日,斯日古楞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但是当事人告诉记者并出示声明(如图)“因斯日古楞涉嫌诈骗一案,所谓的原告史爱君岀据了证明书和谅解书。说对斯日古楞的过错表示谅解,我和斯日古楞是好友,他没有骗我,我也没有告他,是我主动求他为我办事的,他办事的一切过程我都知情,他事情没办成后,多次给我退钱,没给我造成任何危害,我申请法庭出庭作证,请司法机关免除对斯日古楞的处罚。”史爱君特别强调的是“最后是法院不许我出庭作证。”

史爱君的谅解书

史伟涛的谅解书

  斯日古楞代表是我们这里人人皆知的慈善民营企业家

   斯日古楞是赤峰市北科尔沁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成立于2009年09月21日,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赤峰市北科尔沁实业有限公司的信用代码/税号为91150421MA0MX2P79Y,法人是斯日古楞,注册资本为2800.000000万,企业的经营范围为:生态建设;农产品种植;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林业治沙;养老养护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绿化亮化施工、户内外大型广告工程、玻璃幕墙工程、电脑网络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水电安装、土石方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水利管道与河道治理、防腐保温工程、护坡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土木建筑施工;光伏发电项目与施工,风电项目与施工。斯日古楞是阿鲁科尔沁旗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据天山镇一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干部讲,他被捕前已经做了多年的人大代表,为当地老百姓办过数不清的好事、实事,并救助过多家贫困家庭,2019年3月被评为2018年度社会扶贫先进个人。

斯日古楞出席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当地百姓联名请求书

  (译文:请求书: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检察院、法院,斯日古楞男49岁,现在在看守所所,请免除或减轻他的刑事责任,这个人,真诚,有信誉,愿意帮助别人,也是民族企业家,我们恳请,你们同意,我们都是受他帮助的人)

政协主席证明书

 (译文:斯日古楞的企业在斯日古楞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期间在阿族绍根镇多次帮助生活困难的牧民,多次给他们发米面粮油,证明人:呼和巴拉)

  斯日古楞的被捕与史爱君的一件麻烦事有关

   2019年7月17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办史爱君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件过程中发现,斯日古楞有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嫌疑,将该线索移交阿鲁科尔沁旗纪检监察委员会。阿鲁科尔沁旗纪检监察委员会,将本案调查后发现,斯日古楞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并移送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法院查明的事实真相,合议庭的结论“胎死腹中”

   史爱君为逃避法律制裁,向斯日古楞提出违法的请托事项并于2019年6月末、7月1日、7月4日,三次给斯日古楞送去现金。斯日古楞接受请托人史爱君的请托以自己的人脉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史爱君谋取不正当利益。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斯日古楞的行贿未遂。斯日古楞向史爱君告知了无法办理并提出退钱时,史爱君请托斯日古楞继续找关系平息案件。

  结合案件所有证据、证人、证言,合议庭经过多次讨论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一致认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斯日古楞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史爱君所经营的煤场因过地泵收费一事被公安机关调查之后,史爱君于2019年6月下旬,主动找到被告人斯日古楞要求被告人斯日古楞通过人脉关系花钱为其平息案件,并前后主动给被告人斯日古楞送去三次现金,第 一次15万元,第二次10万元,第三次20万元,后因请托的事情没办成,被告人斯日古楞主动多次联系史爱君让他把钱拿回去,史爱君说他在北京看病,等他从北京回来再说,这一情节被告人斯日古楞的供述与被害人史爱君的陈述是一致的。完全可以认定,说明被告人斯日古楞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史爱君三次自己和通过其儿子史伟涛给被告人斯日古楞送去行贿款的问题上被告人斯日古楞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手段,被告人斯日古楞收到行贿款后,如实告知了被害人、公安局某某领导不见被告人,没有办法办理。被害人史爱君要求被告人再找找别人试试,死马当活马医(被告人与被害人2019年7月3日通话的电话录音)电话录音的时间在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二次行贿款后,收取第三次行贿款的前一天。从电话录音可以看出,被告人斯日古楞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时告知被害人。此事,被害人史爱君继续要求被告人斯日古楞再拐弯找其他人,并于第二天下午又主动给付被告人20万元。可见三次行贿均不符合诈骗罪骗取的特性。被告人多次明确表态办不了此事,要退还给被害人行贿款的情节,被害人的陈述与电话录音也相一致的。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斯日古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斯日古楞向他人行贿时被拒绝,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斯日古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斯日古楞基于曾经是同事的情谊,为朋友帮忙的目的,触犯了法律,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未给国家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主动退缴赃款,犯罪情节轻微,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斯日古楞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斯日古楞、陈晓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斯日古楞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正当法院作出正式判决文书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恰在关键时刻,在阿旗当公安局长兼旗长的哈斯陶格陶调到本地任人大主任。院长康爱君听从人大主任授意,干预司法,就把第 一任判一年半的法官换掉了,此判决己经经过合议庭合议,属于生效判决,这一切都有巴林右旗判十年的审判长苏玉学的亲自述说(有指证会录音录像为证,判十年的法官苏玉学向康爱君汇报时也说了,法律规定,诈骗罪案发前的退款应该减掉,院长不同意,就直接做作出如下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日古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本案犯罪数额的问题,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银行取款记录,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数额是70万元。史爱君请托斯日古楞为其行贿,斯日古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史爱君送给斯日古楞用于行贿的钱被斯日古楞占有使用并没有用于行贿。故对斯日古楞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犯罪数额为45万元、属于行贿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斯日古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家属揭露真相,渴盼法治蓝天

  在本案案发时有我老公和所谓原告史爱君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有史爱君在哈旗长媳妇开饭店时送过二万元牛肉干的话题,所送的人就是现任巴林右旗人大主任哈斯陶格陶。他怕事情暴露。怀恨在心。他就违反办案程序,没拿掉我老公人大代表的情况下直接抓人,还有公安局给我老公做的材料没有公安人员签名和时间。他就用这个违法材料直接认定为诈骗罪,他不让认定为行贿案,这样就把自己洗白了,还利用他去巴林右旗当人大主任职务之便,把案子调到自己管辖区办理。他在我老公案发时,任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任旗长和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康爱君干涉司法公正,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玩弄法律。康爱君为了维护哈斯陶格陶,因为人大主任直接管法院院长。第 一任民族法官调查取证了七个月,判决行贿末遂一年半(有判决书复印件为证)他直接找借囗换掉这个法官,让一个没开过庭的汉族法官直接判十年。当时判十年的法官汇报时也说了,法律规定诈骗罪案发前退款应当减掉,康爱君院长说,把你闲的,阿旗公安咋判你咋判得了。一个案件,二个法官,一个判一年半,一个判十年,到底谁在枉法判决,中国到底是法大还是院长大?检察官巴图苏和,以疫情为借口拖了快一年,才召开指证会就像演戏一样,连我们提交证据都不收,就是走个过程(有听证会录音录像为证)出结果真快。开完指证会的第二天,检察官就对我丈夫做出判处十年的有期徒刑的司法建议,并驳回当事人申诉维持原判。我不服这样的判决。我老公斯日古楞是人大代表,是民营企业家,多年为社会做慈善公益。2019717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以涉诈骗罪收押,但本案没有原告,没有受害人,没有财产损失,所谓的原告史爰君也不承认自己受骗,说他知道办事的一切过程。史爱君和我老公是多年好友和同事,他前后三次送给我老公45万委托我老公找领导帮他办理取保后审(他是换过二次肝的人)事没办成,我老公也多次打电话退钱,他说在北京,先放你那,等回去在拿,总计从办事到案发总计10天时间。也没躲,也没藏,根本没有诈骗行为,45万元也被阿旗纪委收缴。一审二审判决书也清清楚楚写着,钱是原告自己送来的,案发前也多次主动退款。这怎么是诈骗罪?诈骗罪的构件是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非法占用为目的。我老公一条也不占。抱着对党和国家的信任。请正义的领导清除国家司法队伍里的蛀虫。希望国家和党尽快介入调查,我的案子在内蒙古高院申诉,我怕他们位高权重,在干预司法公正,因为在审法院都没有调取案卷材料直接驳回,不知是不是他们干预的结果。请领导救救我们,早日介入调查。

  目前,斯日古楞已经申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三个多月,斯日古楞能否得到公平正义,我们拭目以待。本网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客观向社会公开!(法治中国网王军 、郑义内蒙古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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